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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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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在50年代初即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职工提供收入补偿和抚恤。1996年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按社会保险方式对原有的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全国已有3800万企业职工参加了这项改革。因此,现行的中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方式与用人单位责任方式并行的结构。两种工伤管理方式其共同的政策要点是:

  1. 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范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工伤认定范围及相关政策,并与中国卫生部共同制定职业病认定范围及政策并颁布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按政策规定执行。

  2. 工伤和职业病伤残鉴定制度。劳动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伤和职业病职工致残程度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代表共同组成。1996年国家颁布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将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 待遇支付项目。

  ① 工伤医疗:职工经确认为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负担。

  ② 工伤津贴: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在医疗停工期间,按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享受工伤津贴,由企业支付。

  ③ 伤残抚恤: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伤情稳定时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并根据伤残鉴定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包括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是本人工资的1一4级为90(百分之)、85(百分之)、80(百分之)、75(百分之);5、6级为70(百分之),同时按照残废等级发给24—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④ 工亡补助及遗属待遇: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死亡后,其遗属享受工亡补助等遗属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和丧葬补助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相当于本省(市)48个月至6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丧葬费相当于6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符合遗属支付条件的,职工配偶按月享受40(百分之)的职工平均工资的遗属抚恤金;职工供养的父母或子女等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百分之),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百分之),直到失去享受条件为止。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与用人单位责任制的主要区别是:

  1. 将工伤保险范围从《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2.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企业缴纳1(百分之)左右的保险费,一般在市县范围内实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也有不少地区实现了地(市)级社会统筹,但工伤津贴仍由雇主支付。

  3. 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各统筹地区按照,企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企业上年度工伤或职业病发生情况确定浮动费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工伤待遇外,还可以部分用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

  中国工伤保险的改革方向是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责任制向社会保险方式为主的制度结构过渡

文章编辑:wang    文章来源:河北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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